台海网7月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隐瞒负债情况转让公司股权,能不能撤销?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原本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股权占比100%。在一次交易合作中,王某与小萧相识并成为朋友。后来,王某邀请小萧加入公司。小萧看A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想着自己也有业务资源,而且股权转让款也不用立即支付,经过短暂考虑后便欣然同意。
2022年12月,小萧与王某签订一份《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某所持有的15%的股权转让给小萧,王某向小萧保证公司不存在未向其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王某承担。协议同时约定: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0.1万元的违约金。之后,小萧配合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不久之后,小萧便发现多条以A公司为被告的涉诉信息,且A公司经生效判决确认对外应付债务。因此,小萧诉至法院,提出撤销案涉《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诉讼请求。
庭审中,小萧举示了A公司的涉诉信息材料,陈述称:“王某从未向我说过公司对外存在债务未偿还,我自己在网上查到公司的涉诉信息、被执行信息,才发现自己被欺诈。”
然而,王某并不承认,他答辩称:“那些案件信息都是公司2023年在法院的涉诉案件,发生在我们签订协议之后。因此,不存在我在签订协议时恶意隐瞒公司债务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曾向案外人林某、某科技公司借款,经款项抵扣,尚欠19.46万元未偿还。A公司拖欠他人债务的事实行为均发生在2022年12月小萧与王某签订《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王某未向小萧告知公司债务情况,属于故意隐瞒公司债务,具有欺诈性质。
所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王某配合小萧将A公司15%股权恢复登记在王某名下,并支付给小萧违约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