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80万元买新车的钱,不料买到的竟然是一台被“整容”过的瑕疵车。近日,翔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判决被告车商向原告小美退还购车款24万元及利息。
遭遇 80万元买宝马新车,发现存在二次喷漆
2022年10月底,消费者小美(化名)花费80万元在被告A汽车销售公司(化名)购买一辆宝马车。2023年5月,小美对车辆贴膜时,发现案涉车辆后保险杠有二次喷漆迹象。
经销售公司核实,2022年9月底,案涉车辆生产厂家发送给销售公司的电子邮件对该车辆备注“行李箱电镀饰条松脱、后保险杠划伤,已维修”,并要求销售公司全面如实告知购车客户。
随后,小美要求销售公司赔偿车身价的30%未果,遂起诉至翔安法院。
争议 算不算欺诈?该不该三倍赔偿?
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原告小美说:“销售公司故意隐瞒案涉车辆有维修过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我要求他们退还购车款80万元,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
被告销售公司却答辩说:“我们是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汇总车辆信息时把维修信息漏了,没有刻意隐瞒车辆部分维修的事实。事后车主投诉时我们也承认了过失,并且如实把维修信息给车主看了,不应认定为欺诈。”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认定销售公司在向小美销售车辆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销售欺诈的认定,应主要从经营者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来综合考量。消费者有证据证明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未按照生产商要求对召回车辆采取消除缺陷措施即向消费者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欺诈。
本案中,案涉车辆生产厂家已通过电子邮件将车辆维修情况告知销售公司,但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因不知情或工作存在过失,未将该维修情况告知小美,并不属于主观刻意隐瞒真实情况。
且由于案涉车辆的划伤及维修系在该车辆到达销售公司之前已经产生,事故原因主要可能在生产、流通、存储过程中产生,并非销售公司造成。车辆修复后对车辆外观并无实质影响,且该车辆局部补漆的质量瑕疵并不影响车辆的整体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故销售公司向小美交付的车辆质量检验是合格的。
因此,销售公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判决
不算欺诈
但仍需担责退还24万
不过,法院认为,销售公司的行为虽然不算欺诈,但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销售公司向小美交付的车辆存在行李箱电镀饰条松脱、后保险杆划伤后修复的质量瑕疵。销售公司在销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瑕疵存在,而由于销售公司的过失未告知客户。虽然该质量瑕疵不影响车辆的整体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但侵犯了小美对车辆状况的知情权及选择权,直接影响了小美作为购车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感受。销售公司向小美交付了有质量瑕疵的车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小美一直使用该车辆至今,目前车辆仍在正常使用中,车辆瑕疵已经修复如新。由于双方对案涉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对于小美的损失,经小美与销售公司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依法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中关于“减少价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赔偿。考虑到销售公司的过错及案涉车辆的质量瑕疵与车辆的整体外观评价的参照度、小美购车的消费心理影响,法院酌情以案涉车辆购车价款的30%,作为销售公司对小美“减少价款”的违约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销售公司退还小美购车款24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