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1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崔晓旭 通讯员 陶明明 傅秋萍)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明确,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属违法行为。1月10日,厦门交通执法部门开出了货运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的首张罚单。
1月10日上午,市交通执法支队翔安大队联合交警桥隧大队开展超限治理,查处一辆本市籍超限运输车辆,该车运载散装水泥,车货总重73.25吨,限重49吨,超限24.25吨,超限率高达49.48%。经现场调查,驾驶人刘某承认其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之后,交警部门将针对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驾驶员、车辆所属企业分别处予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部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因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对驾驶员刘某做出警告并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