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 瑜伽馆拒绝退卡,消费者小芃(化名)发表差评,还在沟通群里指责瑜伽馆“摆明跑路”。为此,瑜伽馆向思明区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判令小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瑜伽馆拒绝退款,消费者发表差评
热爱瑜伽运动的小芃一次逛街时,看到商场里新开了一家A瑜伽馆(化名),很快就被馆内环境和设施所吸引,禁不住推销,便花费数千元购买了50节精品小班课。
几个月后,A瑜伽馆与在同一个商场的M瑜伽馆共同张贴声明,表示出于经营成本考虑,现将两馆合并,师资及管理团队交给M瑜伽馆负责。
得知该消息后,小芃便向A瑜伽馆申请退卡,但瑜伽馆以小芃的卡过期为由拒绝退款。小芃觉得A瑜伽馆很有可能跑路,便在该瑜伽馆的大众点评页面发表差评。
小芃在该差评评论中说:“之前被店里的环境迷惑了,就办了精品课50次卡,可办卡后经常无法正常上课,瑜伽馆还频繁更换老师。有一次,我辛辛苦苦到了馆里才得知课程取消,一气之下就决定退卡。可办卡时说好的次卡没有时间限制,退卡时却说卡已到期无法退款。我实际才用了4个月就到期了?法律不是规定预付卡不能设置到期时间的吗?后来我找了消协,可消协介入后瑜伽馆还是肆无忌惮。在这里办卡的姐妹一定要小心后续维权问题!”
然而,小芃始终没有得到瑜伽馆的合理解释。于是,她便在“瑜伽馆调解沟通群”中,继续尝试联系相关负责人员。小芃还在该沟通群里指责瑜伽馆:“这不是摆明跑路?”
商家索赔5万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此,A瑜伽馆认为,小芃的恶意评论毫无事实依据,对瑜伽馆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于是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判令小芃立即删除恶意评论及微信中的不实言论,停止侵权行为,并向瑜伽馆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收到诉状后,小芃删除了在大众点评上的评论,但退卡事宜依旧毫无进展。
小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反馈,市场监管部门答复表示,执法人员到该瑜伽馆检查时,瑜伽馆大门紧闭无经营迹象,拨打登记电话无人接听,拟将该瑜伽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芃发表的评论,主要是涉及接受服务的感受和评价,虽然个别言词稍显过激,但并无明显的侮辱、诽谤内容,目的在于要求瑜伽馆积极处理退卡退款事宜。但瑜伽馆负责人员始终未与小芃及时有效沟通,而小芃也已将点评删除,故认定小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另外,A瑜伽馆在小芃评论前就已公告停馆并与他馆合并,且经各行政主管部门上门均未见经营,难以证实小芃的评论会造成A瑜伽馆损失。
故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瑜伽馆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不能虚构事实经营者应有一定容忍度
法官说,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法人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或服务后,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评价,但不得做虚假陈述或有侮辱、诽谤等行为。
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消费者发表的评论应基于自身真实的消费体验,不应借机随意发泄情绪,甚至用严重夸大或虚构的事实向经营者施加舆论压力。
经营者在乐于接受消费者赞誉的同时,对于消费者正常的负面评价,应有一定的容忍度,理性看待,自我审视,通过不断改进自身服务质量,取信于消费者,获取更多好评,积累商誉。
法条链接
消费者有权批评产品质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