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黄大爷叫儿子小黄网购空调,小黄用“赵某”名称收货,收货后黄大爷发现质量问题,该由谁来维权?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一起因收货人与实名认证主体不一致的网购纠纷案。
黄大爷拟购买一台空调,因不识字也不会网购,便将钱给儿子小黄,叫小黄代为网购。2023年5月26日,小黄用自己的网购平台账号为黄大爷代买了一台空调,用“赵某”名称作为指定收货人。
黄大爷收货后,发现空调与广告宣传不符,觉得商家存在销售欺诈。经与销售公司、网购平台、生产厂家协商索赔未果,黄大爷将上述三方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公司、生产厂家“退一赔三”,并兑现宣传承诺,换回符合宣传的空调,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黄大爷称:空调是交代儿子小黄代为购买,收货人“赵某”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用的化名。三个被告答辩称:订单是经实名认证的用户小黄账号下单购买的,收货人是“赵某”,均与黄大爷无关,黄大爷无权提起诉讼。
同安法院经审查认为,黄大爷非案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裁定驳回黄大爷起诉。
法官说法
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大爷是否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本案中,购买者系在网购平台与销售公司订立网购合同。黄大爷提交的发票及销售清单、消费购物订单页面截图均未体现案涉产品的实际购买者为黄大爷。根据订单用户信息显示,案涉产品下单的实名认证主体为小黄。基于维护公共秩序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考量,使用该账号对外签订合同,相应合同权利应由实名认证人享有,相应合同义务应由实名认证人承担。法院综合在案证据依法认定,与销售公司成立网购合同的当事人是小黄不是黄大爷,依法认定黄大爷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黄大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