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0元”转让价值5888万元股权,股东能不能“金蝉脱壳”?近日,同安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案。
厦门某建设公司将其施工的工程项目的水电部分分包给胡某,胡某将其中的弱电智能化部分的安装包工给原告徐某。工程完工后,尚有8万元的工资款未支付给原告徐某。为此,徐某于2021年10月将胡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该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胡某应支付徐某劳务款8万元,建设公司对胡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诉讼期间,建设公司5888万元股权被“0元转让”。原来,建设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注册资本5888万元,由股东李甲、林某各认缴出资2944万元,实缴出资0元。
在上述劳务合同纠纷案应诉过程中,该公司两股东并未积极筹划解决债务问题,反而将其各自持有的公司50%股权全部以0元转给已年过65岁的李乙。
2021年11月16日,股东李乙将所持有的占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5888万元)以0元转让给2021年11月11日才新成立的厦门A公司(厦门A公司的股东即为林某、李乙)。至此,厦门A公司成为建设公司的唯一股东。
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建设公司的现股东厦门A公司和原股东李甲、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林某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明显的逃避股东责任的意图。因此,判决认定,李甲、林某依然要对其在任公司股东期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同时,本案中,建设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无法偿还公司债务情形。故徐某作为建设公司的债权人,依法有权要求建设公司债务发生时的股东(即恶意转让股权的李甲、林某)在各自未出资2944万元范围内对建设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厦门A公司应对建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