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 “双11”买的电器,可以延迟发货吗?商家该不该为延迟发货“买单”,该不该“退一赔三”?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延迟发货引发的索赔案。
争议 称缺货无法发货,店铺却仍在售卖?
去年“双11”前,小林刚好在忙着装修。虽然当时的装修进度还不需要安装电器,但看到“双11”购物节家电折扣力度很大,于是,他在海菱电器公司(化名)开设的网店中选购了一台空调。下单后,小林联系店铺客服要求延迟几个月发货。
3个月后,小林请商家发货,但商家却告知小林柜机缺货,暂无法发货。
半年后,小林浏览该店铺时,发现相同型号的空调仍在上架销售且可以正常下单购买,但左等右等,商家始终不发货。为赶上装修进度,小林最后只好在其他网购平台购买了同款空调。
小林起诉称,电器公司以无货为由拒不发货,要求他操作退款,但是店铺内却仍继续售卖同型号空调。电器公司故意欺诈、隐瞒事实,已经构成恶意违约,他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关系,电器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三倍价款。
对此,电器公司解释说,小林下单时是有货的,但小林要求推迟几个月再发货,由此导致了空调机型升级,旧型号无法发货。
判决 商家返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差价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支付货款后,电器公司始终未发货,已构成根本违约,小林有权解除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并要求电器公司返还所收取的商品价款。
空调在小林下单时有货,因小林要求推迟几个月再发货,导致了空调机型升级无法发货。电器公司在缺货后已第一时间告知小林,并同意予以退款处理。因此,小林主张电器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无相应依据。但双方约定的发货时间已到,电器公司声称商品无货,却未及时在店铺页面下架该款空调,其行为明显有违交易诚信。
结合小林所购替代产品的差价和电器公司的不诚信因素,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电器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差价损失,驳回小林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哪些情形要“退一赔三”?
法官说,网络购物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遵守市场经济的诚信交易原则。消费者成功提交订单后,其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就已成立。若商家未按照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消费者能否主张“退一赔三”,主要取决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情形,包括: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结果上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小林下单时电器公司并非无货;空调型号升级导致缺货后,电器公司也积极联系小林承诺退款。因此,该公司并不存在欺诈情形,小林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