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老人转入监护病房,因床铃失灵,无法及时呼叫护理人员。次日,老人不幸离世,医院要担责吗?老人住进康复医院,不幸摔倒添了新伤,医院无法提供监控,谁来担责?
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了两起与老年患者有关的典型案例。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1
老人胸闷送医次日离世,谁赔?
张奶奶已有十余年高血压、糖尿病的病史。数年前的一天,张奶奶因突发胸闷被送至医院急救,转入CCU病房(冠心病监护病房)。次日凌晨1点多,因为床铃故障,张奶奶无法及时呼叫护理人员而自行小解,此后开始出现不适,心跳、血压都出现了异常。凌晨4点多,因抢救无效,老人不幸离世。张奶奶的小儿子在医院提供的《尸体解剖告知书》上勾选“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之后,张奶奶的老伴和三个子女将医院诉至法院,主张院方有过错,要求赔偿。他们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家属在与院方的沟通中,提到了床铃故障,并询问签订《尸体解剖告知书》会不会影响到整个调查鉴证,在场的医生回复“应该不会”。
案件审理过程中还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根据送检的病例材料分析,老人符合在自身高血压、糖尿病所致心血管条件不良的基础上,用力小便后出现心源性猝死的临床特点。医院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在次要原因的程度范围。同时,鉴定意见也载明因未进行尸检,对鉴定评价工作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
判决:医院担责40%,赔偿36万余元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鉴定意见,酌定医院就其存在的医疗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此外,床铃出现故障,在老人身体不适、指标出现异常时,24小时值守观察的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是由家属主动跑出病房呼叫;在家属决定是否尸检并向医生求证“会不会影响调查”时,院方也没有充分告知,未让家属意识到不尸检可能引发的争议。可见,院方在护理以及尸检告知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再追加10%的赔偿责任。
湖里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40%,合计34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医院应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法官说,在就医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院的风险告知应当认真阅读并在充分了解相应的风险后签字确认,避免陷入后续举证的困难。医疗机构也应尽到实质告知的义务,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该案审理后,湖里法院还向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尸检实质性告知的要求,统一尸检解剖告知书的内容,对重要条款加以解释说明;二是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主动告知、实质告知的自觉性;三是牵头完善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
案例2
老人住院摔伤没有监控,谁担责?
80多岁的王奶奶住进康复医院,并由护工帮忙照顾。一天,王奶奶做完治疗,护工帮助她从治疗床转移至轮椅。没想,先是护工跌坐在地,而后王奶奶也摔倒并导致骨折。4个月后,王奶奶转入养老中心,又两个多月后不幸离世。事后,因协商不成,王奶奶的子女起诉护理公司、康复医院,要求赔偿损失。
子女们认为,护理公司和康复医院都应该承担责任,并且老人的摔倒,加速了身体机能的衰退,导致老人最终离世。子女们还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但由于老人已火化无法鉴定。
开庭时,被告护理公司认为,护工在护理过程中并无操作不当,王奶奶摔倒纯属意外。
被告康复医院表示,事发在一年前,现场监控录像已超出保存期限,无法提供。住院期间,因王奶奶存在骨质疏松的高危因素,曾建议治疗,但是家属拒绝,之后还嘱咐家属看护时要注意预防跌倒,告知了相关风险。发生意外之后,医院也曾建议将王奶奶转至综合医院骨科,但其子女未采纳。
判决:三方按酌定比例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护工先跌坐在地,后老人摔倒,可以认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康复医院无法提供监控录像,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护工在护理服务中导致老人摔倒、骨折,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护理公司承担。
湖里法院酌定由护理公司担责70%,医院担责20%,原告自行担责10%。
另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骨折与老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不计入本案的损失范围,摔倒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湖里法院一审判决护理公司赔偿3万余元,康复医院赔偿8000余元。案件在二审法院达成调解,各方责任与一审判决一致。
法官说法
为何三方都要担责?
法官说,本案涉及患者家属、医院、护理公司三方的关系。一方面,家属对于医院的诊疗行为的风险、护理服务的内容应该增加了解,加强沟通、防范于未然,而不是将患者完全交由护理公司。当患者或家属对医院、护理公司的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要求固定证据,提存相应的监控视频,避免发生争议后事实不清。另一方面,医院和护理公司之间也存在互相配合的问题,护理公司应当根据医院作出的诊疗行为,结合患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生活护理服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