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打工人“顶替”上班第一天就意外受伤,九级伤残,受伤后还被告知自己“无名无份”?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伤保险。这种情形算工伤吗?公司该赔偿吗?
案情回顾 打工人上班第一天受伤,却被告知“无名无份”
此前,海沧某工程公司承包了一项电缆敷设安装工程,随后又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林某负责。
2022年春节前后,由于人手紧张,林某在未经工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小徐顶替其他员工身份进入工地工作。没想到的是,小徐上班第一天就因工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小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头部外伤,后续共支出医疗费近14万元,其中工程公司共垫付医疗费8万余元,林某垫付医疗费3万元。
2022年9月,经小徐申请,厦门市人社局出具《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确认小徐为工伤但未投保工伤保险。同年10月,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与《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小徐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10个月,其中含取内固定物1个月。
同年12月,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工程公司于指定期限内向小徐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等款项合计26万余元。
2023年初,工程公司不服上述裁决结果,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变更需支付的款项为11万元。
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各执一词。
公司称,小徐是林某招到工地的,公司对这件事并不知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工伤保险责任在用词上也不同于工伤保险待遇,应理解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责任。
小徐却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工程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全部赔偿责任。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案外人林某,小徐系根据林某安排进入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其并未与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无证据证明小徐系接受工程公司管理并为其提供劳动,故二者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工程公司依法虽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此系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作的例外规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不能反向推导出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焦点2
是否在工伤保险责任范围?
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与通常所称的权利义务相似,系同一概念的两个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实行承包经营等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均为用人单位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主体,可见工伤保险责任是一种由用工单位而非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责任类型。考虑到以上规定中,并无用人单位仅在未依法缴交工伤保险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表述,故工伤保险责任不单指工伤保险基金所承担的部分,而是应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相一致。
据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工程公司与被告小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原告工程公司向被告小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3万余元;驳回原告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公司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