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抚养权给我,孩子给你”,“记名式”抚养模式你听说过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近年来,离婚父母圈悄悄兴起了这样一种新型的“记名式”抚养模式,即离婚父母约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一方所有,但该子女实际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父母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种模式能否得到法律认可?如果负有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了,子女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内育有一子小张(化名),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小张的抚养权归张先生所有,但小张随李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后来,张先生以自己收入骤减、抚养费负担过重为由,不再支付小张抚养费。李女士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张先生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及之后应按期支付抚养费。
案件审理期间,因小张已年满8周岁,经法院向小张询问,其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法院最终根据小张的意愿、小张实际所需、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为小张由李女士直接抚养、随李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支付判决生效前拖欠的6000元/月的抚养费,并在判决生效后按4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记名式抚养不得损害子女利益
法官说,第一,父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由父母双方约定或由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实际上解决的是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而对于未直接抚养、未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其通过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方式对子女进行的间接抚养也属于抚养的方式之一。因此,并不存在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第二,在“记名式”抚养模式中,父母双方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从法律层面来理解,即双方约定子女由该方直接抚养、随该方共同生活;而双方又约定子女实际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从现实层面来看,抚养权归属和抚养实际相分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父母双方自愿对抚养模式作出的安排是合法、有效的,应予保护。结合当事人意愿、子女抚养实际来看,该种抚养模式应属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的模式。
第三,在“记名方”拒绝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实际抚养一方有权以直接抚养人的身份代子女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离婚父母约定“记名式”抚养模式的情况下,双方应自觉遵守约定,将“父母合作”和“子女利益最大化”的理念进行到底,否则一旦启动诉讼,原本平衡的合作育儿模式可能会被打破,更可能伤及孩子幼小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