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大家的饭局也多了起来,少不了举杯畅饮,不过在喝酒时,千万要注意适量,如果发生意外,同桌人可能也要担责。最近,同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酒局引发的死亡赔偿纠纷。
去年10月,胡某到同安一家智能装备公司调试机台设备。晚上七点左右,胡某与公司老板叶某等7人一同在公司的餐厅聚餐,庆祝设备调试成功。当晚九点半,胡某喝多了,叶某、王某等4名同桌人就把胡某送到了王某的宿舍休息,留下王某在宿舍照顾。到了次日凌晨4点,王某起床发现,胡某的脸色发青,于是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的出警记录显示,当时胡某的呼吸心跳已经停止。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许金鑫:胡某因参与饭局醉酒后半夜窒息死亡,其家属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饭局组织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他参与者各自承担5%的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同桌共饮人之间最具有发现和判断酒友是否醉酒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负有提醒、劝阻、救助等安全注意、保障的义务。但被告却没有对胡某的饮酒行为及时提醒、劝阻,在被告醉到不省人事时,各被告没有通知他的家人,也没有把他送到医院醒酒。同时,王某虽然和胡某共处一室,但是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因此各被告对胡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而被告则认为,饭局中不存在相互灌酒、劝酒的行为,他们已经尽到了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清醒的认识,因此胡某自身应对醉酒窒息死亡,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其他共饮人也应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许金鑫:饭局组织者叶某召集同事朋友一起聚餐的行为,隐含着一定的法律注意义务,那就是对各参与人员饮酒量的适当控制。虽然叶某已将醉酒的共饮人送至固定场所休息,已经尽了大部分的注意义务,但显然还是没有最终预见最坏的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饭局组织者叶某对胡某的死亡承担4%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7万余元,其余饭局参与者承担0.5%到1%不等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在酒局中,共饮人有相互提醒、相互注意的义务,如果发现劝酒、醉酒的情况,要及时、正确处理,否则因自身过错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来源: 特区新闻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