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孩小云在游泳馆受了伤,其家长便与游泳馆、游泳馆运营方对簿公堂。近日,思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去年8月,10岁女孩小云与母亲一同前往湖里区某游泳馆游泳。在泳池跳水时,小云的脸被划出了一道长约5厘米的开放性外伤,大量出血并伴有头晕恶心症状。事发后,小云自行爬出泳池求助。
在之后近半年的时间里,小云多次进行了清创、缝合、平复疤痕等治疗,花费4万余元。小云母亲称,小云因脸上长期贴药引来路人异样的目光和小伙伴的嘲笑,且伤愈后脸上不可避免地留下疤痕。在小云母亲看来,运营方没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池现场无任何禁止跳水标识,亦没有工作人员在场巡视并制止女儿跳水,孩子受伤后也没有救生人员救助;运营方更是对小云伤情不闻不问,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小云母亲认为,游泳馆运营方应赔偿小云医疗费用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游泳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游泳馆运营方辩称,该泳池是游泳馆与运营方合作运营。游泳馆已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而一个泳池只能办理一个经营许可,所以运营方无法重复取得许可。运营方提出,他们经营期间,均会告诫来往的小孩禁止跳水、嬉戏玩耍,在墙面也张贴了明显标志,并有配备安全员。另外,小云受伤是因为她在泳池嬉戏玩耍,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在她多次跳水时并没有制止这种危险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云是在游泳馆跳水受伤,其间游泳馆并无工作人员劝阻制止小云。且根据思明区文旅局检查结果,游泳馆存在救生人员不足、池面无明显水深标志等问题,均与小云受伤具有直接关联性。因此,游泳馆运营方应对于小云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游泳馆授权不具有经营资质的运营方进行经营,亦不符合相关规定,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小云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当时应及时制止小云的危险行为,故小云母亲对此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定,运营方承担70%的责任,小云一方承担30%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思明区法院判令运营方应赔偿小云医疗费2.9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游泳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海西晨报;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