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思法)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与解除寄养协议有关的案件。
案件中,李某、洪某两人结婚后无生育子女,故与福利中心内设机构儿童福利院签署《抚养协议》,约定:由李某夫妇抚养涂某至成年,未成年孩子涂某的监护权仍归儿童福利院。但儿童福利院评估小组前往李某夫妇家现场考察时发现,涂某寄养期间已多次走失,且李某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方面不符合寄养条件,认为涂某不适宜继续寄养在李某家中。几日后,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前往李某家将涂某接回,并在《抚养协议》尾部标注终止抚养协议时间。
不久前,李某为此告上法庭,起诉称,其抚养涂某已有一段时间,感情挺深,现涂某被带回,其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精神打击,要求儿童福利院继续履行《抚养协议》,将涂某交由其抚养。
福利中心答辩称,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寄养关系,且案涉《抚养协议》已经由双方协商终止,李某要求其继续履行抚养协议没有事实依据。涂某已年满8岁,据被告多次与涂某沟通,涂某表示不愿意同李某继续一起生活,为了涂某健康成长,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涉《抚养协议》实为寄养协议,根据协议中手写内容的形成迹象及当日送别时的行为表现,综合认定该协议经双方协商自愿解除。另,家庭寄养是委托抚养行为,根据有关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社会福利中心亦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抚养协议》。李某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