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餐厅内仔细检查
台海网7月2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林少蓉 通讯员 陈萍丽文/图)近日,海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餐饮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店的“预拌炸粉”“炒饭酱油”“香辣油3号”“冰粉粉”“口水鸡”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如实登记食品采购台账、未保存食品进货凭证,且店内在售的“精酿扎啤”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未标注生产日期及净含量。
该餐饮店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