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 丈夫出轨,还悄悄转移财产,妻子知道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事件回放
丈夫“花花肠子”,妻子要婚内分割财产
经查,阿梅与王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小东。其实,王某在与阿梅结婚前另有一段婚姻,并育有婚生子小浩,小浩现已成年。2019年,王某成立一家建筑公司,该公司股东为王某与小浩,王某占公司99%股权,小浩占1%股权。
事业红火的同时,王某的婚姻亮起了红灯。王某不仅与公司女下属阿芳往来亲密,为女下属大方“买包包”,还对阿梅家暴,为此还闹到了派出所。后来,双方于2021年4月起分居,小儿子小东与阿梅共同在广西生活。
随后,王某开始为离婚做准备,悄悄转移财产,以0元的价格将建筑公司全部的股权转让给小浩。阿梅知道后,起诉至海沧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
丈夫损害共同财产利益,妻子获60%存款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下属阿芳存在超出普通男女关系的亲密行为,且有殴打阿梅的行为。王某也另案提起与阿梅的离婚诉讼,证实王某与阿梅的婚姻存在较大矛盾。
王某未与阿梅商量就将其名下公司股权99%以0元价格转移至其子小浩名下,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责令,股权已重新转移至王某名下,但该行为已实际发生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情形,故阿梅诉求分割夫妻婚内财产,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名下已冻结500余万元存款的60%计330余万元,名下基金总金额的60%计10万余元,上述二项财产合计340万余元,归阿梅所有。此案历经两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这些情形下能婚内分割财产
法官说,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进行生产和日常消费的重要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当事人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分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这一条款规定的婚内财产分割制度赋予了婚姻中财产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存在法定情形的时候有权要求分割财产的权益,更加体现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方的功能,有效保障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相关案例
夫妻未离婚,被判分割财产
一对结婚19年的夫妻没矛盾,却被要求分割房产。此前,集美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特殊的析产案件。
侯先生与妻子已结婚19年。因他向李先生借款未还,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4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8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这笔债务属于侯先生的个人债务,由侯先生支付欠款。二审也维持了该判决。但是判决生效之后,侯先生还是没有还钱,李先生只得申请强制执行。但自2019年以来,仅仅执行到了6.5万元,侯先生只剩下一套房产,但是登记在他的妻子名下。
为此,债权人李先生再次提起诉讼。他说,房子是侯先生和妻子婚后购置的,虽然产权证上只写了女方的名字,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侯先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又不肯处置属于他的房产份额。所以,李先生认为,自己有权提起析产诉讼,请求侯先生夫妇分割房产后还债。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虽然登记在侯先生配偶名下,但房产的购买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侯先生作为被执行人,有到期债务未履行,不主动分割房产或提起析产诉讼,该行为已经损害李先生的权益。因侯先生与配偶未对房产约定份额,法院认定双方各占50%。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执行人侯先生对其配偶名下的房产享有50%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