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 昨天是“520”,在这个充满爱意的日子里,有人收获爱情的甜蜜,有人却被爱情伤得体无完肤。
丈夫婚内出轨,为“小三”花费数百万元?女子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共同财产包括厦门4套房及400万元存款!昨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丈夫婚内出轨,为“小三”花费数百万
1990年8月,魏女士与吕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迅速陷入爱河。同年12月,他们就领证结婚了。次年,儿子出生,一家三口美满幸福。
后来,吕先生生意越做越大,自然也就越来越忙。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2003年,魏女士辞去工作,数十年来安心做一个贤内助。吕先生则每月给魏女士5000元生活费以供家用。
谁知,在一次饭局中,五十多岁的吕先生认识了三十多岁的严小姐,很快就和严小姐好上了,还生下一个女儿。不料,这个女儿患有先天疾病,大大小小的手术做了好几次,自然是吕先生包揽所有费用。
五年多来,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了300多万元。其间,吕先生还瞒着妻子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厦门4套房产,另外又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后来他还把这8套房产都赠予严小姐。
纸终究包不住火,魏女士最终发现了丈夫的“秘密”。这对于多年一心照顾家庭的魏女士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妻子愤而起诉,要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魏女士发现丈夫出轨后,指责丈夫说:“没想到你偷偷在外面跟别的女人生了孩子!还请保姆照顾他们,每个月给他们上万元生活费!我辞职照顾家庭,你每个月也才给我5000元!”
丈夫却说:“当初是你说上班太累想做全职太太,除了生活费,我供你出国旅游多少次了?还有儿子上学、买房,这么多年都是我支付的所有费用!”
魏女士说:“你竟然瞒着我买了这么多套房送给小三,还给小三转了几百万!”
丈夫辩解说:“那是因为我那个小女儿有先天疾病,很可怜,所以需要特别照顾。”
魏女士说:“我对你这个女儿没有抚养义务,你这是拿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去养自己的情人和私生子!未经我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挥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丈夫说:“我这是为了和严小姐了断,所以送她房子,保障那个孩子以后的生活。”
最终,魏女士将丈夫吕先生告上法庭。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先生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不动产。而且,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掌握的大笔资金款项转移至第三人的名下,其行为属于擅自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她希望法院依法分割厦门的那4套房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存款。
面对妻子的诉求,吕先生坚决反对婚内分割财产。吕先生说,家里财产也不止这些,如果要分割财产,就等离婚之后一并算清。
法院一审判决,按6:4比例进行分割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在与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严小姐生育一女,且未经魏女士同意,陆续给严小姐转账总计高达300多万,并另花数百万元购买房产赠与严小姐,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现在,虽然吕先生与魏女士还没有离婚,魏女士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魏女士要求分割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不是吕先生隐匿、转移的财产,所以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按照6:4的比例在魏女士与吕先生之间分割涉案的4套房产和400多万元存款。
法官说法
夫妻哪些情形下能婚内分割财产
法官说,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一方已经存在隐匿、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双方的意愿、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得以简单快速地解决,因此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这类案件要注意的是,首先,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双方的情况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其次,为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