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思法)林先生对妻子深信不疑,不但将家中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相关事项也全部委托给妻子处理,不料妻子却私下转移房产打算离婚。然而,几年过去了,他们婚没离成,却为了要回当初转移的房产闹上法庭。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借名挂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妻子借名“挂房”
转移夫妻共同房产
2014年,林先生夫妇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林太太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林太太说要抵押房子办贷款,林先生为此办了授权买卖房屋的公证委托书。2017年10月,林太太想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等离婚了再要回来。过桥公司安排她与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两年后林太太想把房子过户回来,钟氏夫妇竟已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担保债务尚未结清。
丈夫告上法庭
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妻子转移婚内财产。林太太表示,这不是真的买卖,只是“挂名过户”。钟氏夫妇却认为合法有效,林太太持有丈夫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思明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借名挂房”风险高要回房产不容易
法官表示,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要试图通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多分或者独占财产的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血本无归。比如本案,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回房产,但如果挂名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注销抵押登记,执行起来仍困难重重。法官提醒,大家要认识到其中的风险,不要草率“借名挂房”。
律师说法
4问购房维权
1问:借名买房,风险多大?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这当中存在三大风险。第一,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法院查明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如果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屋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法院拍卖。最后,如果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可能要不回来。
2问:公证卖房,有哪些风险?
陈奇斌:采用“全权委托代理公证”方式交易,买卖双方都存在风险。如果房价上涨,卖方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可能单方撤销公证,要求按政策进行过户交易,致使买方无法规避政策,合同无法履行;同样,如果房价下跌,买方也有可能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卖方利用公证把房子卖出也有很大风险,一旦买方公证后再次交易时对第三方违约,因为买方是代理行为,卖方可能会因此承担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3问:买房后被限购定金能退吗?
陈奇斌: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限购政策而无法办理过户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而且这种情形不属于违约解除,卖房人应当将定金或购房款返还。
4问:签约后被限贷该怎么办?
陈奇斌:能否因限贷政策提出解约要看合同约定。通常中介机构提供的买卖合同版本都对申请银行按揭支付方式有相应提示条款,会约定如果买方届时不能取得贷款或贷款额度不足,应以现金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付清房款。如果合同有这样的约定,买方就不能以限贷政策为由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