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 子女欠债后死亡,父母要替子女还债吗?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引发了“子债父还”是情分还是本分的争论。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件回放 儿子欠债后死亡 父母被告上法庭
这是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是厦门某融资租赁公司,该公司此前将一部车租赁给小苏。在承租人小苏死亡后,该公司将承租人小苏的父母告上法庭,诉求解除与承租人小苏(成年,未婚)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还要求小苏父母配合做好登记在小苏名下的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在继承小苏的遗产范围内赔偿相应损失1万余元等。
小苏父母答辩说,合同的签订人是小苏,与父母无关,现在小苏已经死亡,而且当时租赁的车辆已经被原告收回,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经调查发现,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系采用售后回租形式,故依据合同约定,虽然车辆登记在小苏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系原告厦门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综合考虑小苏父母的家庭状况、小苏死亡导致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违约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经过法院多番调解,原告撤回了要求小苏父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并判令小苏父母配合办理案涉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子债未必父偿 人死未必债灭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子女的债务可能由父母偿还,父母也可能不用偿还,关键是看子女留下遗产的价值大小和父母还款意愿。
上述案件中,小苏父母只需偿还自己继承小苏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对于超出遗产的部分,除非小苏父母自愿,否则可以不用偿还。如果小苏父母放弃继承小苏的遗产,小苏父母就不再负有清偿责任。
同时要注意的是,虽然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但被收回的租赁车辆仍在小苏名下,所以小苏父母作为小苏的第一继承人有义务协助配合将小苏名下的租赁车辆过户回车辆的所有权人即本案作为原告的出租人名下。
法官提醒
想要起诉讨债
注意3年诉讼时效
法官还提醒说,作为债权人,若想通过诉讼收回已死亡的债务人的债务,首先要了解清楚该债务人的遗产状况,其次要明确该债务人遗产的继承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继承人及其继承顺序、继承财产情况、是否放弃继承等),最后还要注意避免夜长梦多,在3年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相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