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2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凌晨3点,男子在车祸中丧生。先是私家车司机酒驾将其撞倒,后是一辆货车碾压致其死亡。其中一个细节令人气愤:男子被撞倒后,肇事车上一人竟催促司机“快走”,他们扔下伤者离开了现场,结果惨剧发生。
谁该为男子的死负责?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过
男子死于两次事故 家属将相关方告上法院
2019年9月13日,王某酒后驾车载着4个朋友,与骑着无牌电动自行车的张某相撞,张某倒地受伤。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朋友害怕了,催促王某“快走”,就这样,他们扔下伤者离开了现场。
两分钟后,何某驾驶物流公司的大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碾过躺在地上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但何某当时并未察觉,也驾车离开了现场。
就这两起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第一次事故由王某负全责,第二次事故由王某、何某共同担责。
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王某和何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何某因不知发生事故而驾车离开现场,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情形。
之后,张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王某车上的4个朋友、何某以及何某所在的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此外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
纵容酒驾教唆逃逸 那4个朋友也相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这两次事故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加害行为(即不是共谋或者串通的行为),在造成被害人死亡中的作用无法区分,推定两次事故对张某的死亡后果各占50%的责任。
法官解释,同行的4人明知司机王某饮酒,不但未劝阻,还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属于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机动车情形,因此酌情确定这四人与王某按1:9的比例分别承担第一次事故责任,即王某一共承担70%的赔偿责任(50%×90%+50%×50%),四名乘客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50%×10%),剩余的责任由何某所在的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
此外,王某的其中一个朋友(即当时坐副驾驶座上的朋友)催促、教唆王某快速逃离事故现场,还应连带承担第二次事故中王某所负的责任比例。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因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上述责任比例的认定。最终,判决王某赔偿85万余元,其4个朋友共同赔偿6万余元,教唆王某逃逸的朋友还须对其中26万余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30万余元,何某供职的物流公司赔偿1万余元。(记者 彭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