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午夜时分,离奇车祸,两个肇事司机先后导致同一男子车祸丧命。这起事故,前有轿车司机酒驾伤人,乘客竟怂恿司机逃逸,后有货车二次碾压致死。这种情形,谁来担责?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这起由酒后肇事逃逸引发二次碾压致死的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第1场车祸
轿车司机酒驾伤人乘客怂恿司机逃逸
王某、黄甲、黄乙、黄丙、王丁一起吃饭喝酒,每位均有饮酒。饭后,王某驾小型轿车载四人离开,行驶过程中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尾部,致张某倒地受伤。
发生事故后,坐在副驾驶座的黄甲因害怕而催促司机王某“快走快走”,王某便未停车径直驾车离开现场。
第2场车祸
货车二次碾压导致伤者丧命
第一场车祸发生两分钟后,何某驾驶一辆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事故路段,骑跨并挤压躺在地上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何某也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何某此前持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事故发生时资格证已过有效期。
事发后,交警大队就上述事故认定:小轿车驾驶员王某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员张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货车驾驶员何某共同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第二次事故责任。
不久,王某、何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何某是因为不知道发生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不属于肇事逃逸情形。
为此,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何某、何某所在的物流公司和四位乘客黄甲、黄乙、黄丙、王丁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存在“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情形,依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者险不应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