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6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翔安的罗某遭遇“房屋天花板渗水”的烦心事,将楼上邻居、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某日,罗某发现自家天花板渗水,认为楼上业主刘某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在未能排除系房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也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只负责公共部分,本案是个人房屋部分渗水,与他们无关。楼上业主则称,当前罗某的房屋已经很久不渗水了,请求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各方各执一词,且因楼上邻居刘某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后渗水情况消失,导致关于渗水原因等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法官经现场勘查发现案涉房屋已无渗水,但罗某的房间出现不同程度的起泡、受潮、剥落等情况。
经审理查明,此前刘某将房屋出租给邓某,并由邓某自行装修入住。后因房屋渗水,刘某、邓某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刘某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后,渗水情况消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客观规律和常识,罗某的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害与楼上刘某房屋的防水措施处理不善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刘某房屋经过重新装修,更换水管和防水后,渗水的现象消失,进一步印证了罗某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害与刘某房屋的装修不当有关。
由于刘某将房屋出租给邓某,邓某自行装修入住并在使用期间渗水造成楼下房屋损害,邓某对该渗水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渗水是刘某房屋防水措施不善造成,刘某房屋是建筑物可区分所有权部分,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公共部分的维护,其与渗水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经法院调解,楼上业主刘某同意承担维修责任。(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