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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告上法庭 拿回放弃的遗产

老伴去世儿子不尽孝,将其单独留在老屋不管不问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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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2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 )  中国有句古话:养儿防老。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养老一直是人们最关心的事情之一。在一些传统较为保守的农村地区,老人常把养老希望寄于家中男丁,相应的也就将遗产都给了儿子。但如果儿子未能尽孝,养老应该如何保障?老人先前放弃继承的遗产,还有反悔的余地吗?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反悔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件 儿子不尽孝,老太告上法庭

  王老太与老伴育有一子二女,几年前老伴过世后,王老太一直和儿子一家生活,开始时倒也相处融洽。

  之后村子被征拆,老伴名下房屋因拆迁获得300多万元拆迁款和一套6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当时,王老太说服两位已出嫁的女儿,主动放弃三人(王老太和两位女儿)的继承权,将遗产全部留给儿子,并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

  在回答公证工作人员关于放弃继承是否会影响生活的询问时,王老太表示:“我是自愿放弃遗产的。我年纪大了,现在都跟儿子一起生活,儿子很孝顺,我自己也有农保,生活上没有问题。”

  然而,王老太万万没想到,随着自己年岁渐长,生活越来越不便,房屋拆迁后,儿子竟“变脸”了:自己被单独留在老屋无人照顾,后来女儿把自己接走后,儿子也不来探望。

  伤心难过之余,王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作废原先的放弃继承公证,自己应享有拆迁权益相应的份额。

判决 尊重老人意思,允许反悔放弃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王老太以儿子未履行承诺的赡养照顾责任为由,主张对放弃继承反悔。

  对此,法院认为,在王老太的预期中,其对放弃继承后的生活状况的认知为跟儿子一起生活,由儿子养老送终,照顾生活及承担日常费用,这也符合王老太的年龄和认知水平。放弃继承时儿子也在现场,其对王老太所述并未有异议,说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共识。

  现王老太明确表示不愿再与儿子一起生活,其生活和赡养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告的预期亦不可能再实现,王老太作为年过八旬的老人,有获贴身照顾的切实需要,坚持要将属于自己份额的钱拿回为自己提供经济保障、妥善安排后续生活下,法院认为应尊重其意愿,故王老太反悔放弃继承的事由可以成立,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反悔继承,对王老太的诉求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针对拆迁利益,原告王老太可享有80万余元;剩余拆迁款项及预留的6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由儿子享有。驳回原告王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老人放弃继承,为何允许反悔?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本案中,王老太放弃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时,本意是想靠着儿子养老,自己也没有必要留着大笔的拆迁款项,以后的吃穿用度、日常照料也都是儿子负责,就一个儿子,自然也依照农村风俗把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给儿子,可没想到一拆迁,王老太就被单独留到老屋里无人照料,完全违背了王老太当初放弃继承时和儿子约定的真实意思,故在王老太已经坚决表示不再与儿子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反悔,将其应得的继承财产还给王老太。

相关案例

以“小孩上学落户”为由,让老祖母签下《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声明是否有效?祖孙对簿公堂

  儿子刚去世,两位孙子便拿着打印好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给80岁的老祖母签字,称签字“是为了小孩上学落户”。

  这份声明书是否有效?老祖母真的就不能继承遗产了吗?此前,集美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两位孙子为此和祖母对簿公堂,他们起诉要求确认该份声明书有效;同时,祖母也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该份声明书。

  这起案件中,原告阿华、阿东是男子老黄的儿子,而被告杨奶奶是老黄的母亲。也就是说,两位原告是杨奶奶的亲孙子。

  数年前,老黄因病去世,阿华、阿东、杨奶奶三人均为老黄的遗产合法继承人。老黄去世后,阿华、阿东拿出一份打印好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让杨奶奶签字,理由为阿东的孩子要落户,需办理老黄房产的过户手续,相关部门要求提交上述声明书。这一份声明书写明,杨奶奶自愿无条件放弃对老黄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杨奶奶主张撤销《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符合继承法司法解释关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特别规定,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要件。杨奶奶签署声明书是为了配合阿东办理小孩落户的手续,真实意思并非放弃对老黄全部遗产的继承,而且签字时现场并无他人提供意见或提示风险,故杨奶奶对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此外,在杨奶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又处于年老丧子的悲痛时刻。两位孙子作为放弃继承的受益方,在无证据表明二人有明确向老人提示签订声明的后果及二人真实目的的情况下,让杨奶奶在两人事先制作的放弃所有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书上签名,显然对杨奶奶有失公平。

  法官还说,值得注意的是,该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的签署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作为长子的老黄本是杨奶奶养老的依靠,老黄去世后使得杨奶奶失去了重要的养老来源,阿华、阿东从未提出任何关于养老的承诺,劝说放弃遗产的行为无疑使杨奶奶养老生活雪上加霜,损害了杨奶奶作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集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该《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律师说法

“3问”遗产继承

1问继承遗产,债务谁还?

  陈奇斌(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继承遗产需要先偿债。根据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所以,如果在办理继承后发现有欠款尚未偿还,应由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清偿。

2问财产能隔代继承吗?

  陈奇斌:可以。虽然孙子孙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如果老人想在去世后把财产留给孙子孙女,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老人在世前就先把财产给孙子孙女;二是以遗赠的方式,立下遗嘱,表明去世后他的财产要赠与孙子孙女。

3问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

  陈奇斌:遗产管理人,根据继承方式不同采取不同方法确定:1.法定继承时,由继承人及时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2.遗嘱继承时,如有遗嘱且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

  确定遗产管理人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权利人自主协商确定遗产管理人,后者是利害关系人对确定遗产管理人有争议时,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定分止争。此处利害关系人,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含债权人、被遗赠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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