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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付了定金 产权面积少了2㎡谁担责?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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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1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  辛辛苦苦在厦门买套房,原本是件高兴事,不料买卖双方却因2.04平方米的“房产面积差”起了争执,最终闹上了法庭。

  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签的《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建筑面积61平方米,可产权面积仅有58.96平方米,少了2.04平方米。法庭上,双方都说错在对方。究竟孰是孰非,让我们来看看法官如何断案?

起因 买一套二手房,面积少了2.04平方米

  2019年7月,吴先生将海沧的一套房出售给张某,《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建筑面积61平方米,成交价160万元,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特别备注“房屋面积以实际产权证面积为准……”。看房过程中,吴先生的姐姐告知张某,一手购房合同写面积是58.84平方米,后来增补了几平方米。张某向吴先生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

  之后,吴先生将产权证照片微信发给张某,张某发现产权面积仅有58.96平方米,比合同面积少了2.04平方米。为此,张某提出双方协商解决。然而,吴先生回复称,房子是按套卖,且合同写得很清楚,没法再协商。

  同年10月15日,张某以吴先生故意隐瞒房产面积不足61平方米为由,表示无法按时支付剩余房款,要求吴先生尽快配合过户,但吴先生要求张某抓紧付清余款并办理过户。

  同年11月7日,吴先生以张某未支付剩余购房款,通知张某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张某不同意,于是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判决 按市场交易习惯,应认定是按套定价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房买卖,如合同仅约定了房款总价,没有约定每平方米单价,又约定“以实际产权证面积为准”,按照存量房买卖市场交易习惯,应认定房屋是按套定价交易,事后双方均不能主张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

  价格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建筑面积大小不仅关系到对房屋的实际利用,也是评估房价的重要因素,足以影响交易。作为产权人,吴先生对实际产权面积是清楚的,理应如实告知张某,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吴先生并未出示房产证,仅是口头陈述建筑面积61平方米。虽然根据合同“以实际产权证面积为准”的约定,张某应当知道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有误差,但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误差不应超过可预见的范围。本案建筑面积的误差比值超过3%,以成交价换算,误差金额超过5万元,对一套总价160万元的房屋而言,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吴先生违反了披露真实信息的先合同义务。

  张某主张吴先生存在欺诈行为,但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在诉讼中又明确表示放弃行使。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张某拒绝按期支付剩余房款,属于违约,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吴先生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在合同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方能对违约方科以定金罚则。原告被告双方均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已解除,吴先生应返还已收取的定金1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吴先生应返还张某定金10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厦门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订立合同过程中买方也应尽谨慎义务

  法官说,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按照诚信原则应承担协助、通知、保护、忠实等先合同义务,如实向对方披露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

  对二手房而言,卖方对房屋真实产权面积是清楚的,理应如实陈述。当然,由于房屋的建筑面积通常不是整数,生活中人们往往按照四舍五入法取整数披露面积信息,会有一些误差,这符合记忆规律和交易习惯,不构成欺诈。但如误差值超出了合理范围,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则属于不实陈述,买方可依法主张权利。

  从另一方面,订立合同过程中,买方也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对签约主体资格、房屋的产权状况及实际使用情况等情况进行核实,避免在今后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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