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20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离婚之后,因前夫未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女子诉至法院。其中,金额为520元和2019.88元的两笔转账能否计入抚养费,双方各执一词。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7年10月,谢先生和王女士(均为化名)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可看望女儿,每月男方支付抚养费2000元。
自办理离婚登记后,谢先生通过微信不定时向王女士转账。王女士认为,谢先生未足额支付抚养费,因此起诉。
庭审过程中,谢先生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转账共计5.9万元,同时称有1万元为现金交付。王女士对此没有异议,但认为有些小额的转账应剔除。还有1万元是谢先生要求她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报名参加课外课程等,也不应计入抚养费中。
法院对一笔笔转账进行核实,发现其中有两笔款项很特殊:一笔是2018年5月20日转账520元,另一笔是2019年1月1日转账2019.88元。法院认为这两笔转账具有特别的含义,不符合抚养费支付的一般做法,应剔除。但对于那1万元现金,法院认为应纳入抚养费中。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即用于孩子生活、教育、一般医疗的费用均应列入抚养费范围,所以为孩子购置衣物等也是生活费用的开支。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根据协议,谢先生应支付抚养费6万余元,尚欠4000余元,应支付。
法官提醒,转账时最好加上文字备注钱款的性质,以免日后引发争议。(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