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经销商过错,担责60%
法院经审理认为,燃气灶经过质量检测,属于质量合格产品,且各方当事人都确认案涉燃气灶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闪爆原因并非因燃气公司提供的液化气罐及相关配件发生泄漏而引发闪爆。
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案涉燃气灶有左右两个进气口,经销商工作人员在送货时开启了左侧进气口,并将配送的唯一一个90度衔接口安装在左侧进气口上,但是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陈先生使用的是右侧进气口连接液化气罐,90度衔接口系安装在右侧进气口,左侧进气口螺母未拧紧且无密封垫,同时没有90度衔接口。
因此,可认定事故系案涉燃气灶左右两侧进气口均属于打开状态,当陈先生使用燃气灶点火,液化气通过右侧进气口进气,同时又从左侧进气口漏气而引发的闪爆。
家电经营部作为销售商,有售后安装跟踪义务,其工作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打开左侧进气口后却未告知陈先生并予以必要提示,而正是因为左侧进气口的漏气,导致燃气灶发生闪爆。因此,经销商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60%的责任。
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案涉燃气灶四周贴有安全提示的情况下,明知有危险,在使用前却没有联系专业人员到场调试,也没有根据安全警示检查气密性,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40%的责任。
最终,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家电经营部应向陈先生赔偿各项损失近17万元,其余损失由陈先生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厦门中院调解,被告最终同意赔偿陈先生各项损失141126元,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消费者也应尽到谨慎义务
法官说,燃气引起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中燃气灶虽然无质量问题,但是在售后安装服务上,经营单位应更加规范,同时消费者在燃气灶的使用过程中应尽到自身谨慎义务,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操作。如需专业人员调试,则不应自行尝试,以免发生人身、财产损失。
相关部门也应推动燃气行业规范化管理,实现经济效益与保障民生的最优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