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燃气灶第一次使用就发生闪爆,导致消费者左眼球受伤,头面部及双上肢烧伤。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这起纠纷与燃气泄漏进而引发闪爆有关。
发生这样的不幸,损失该由谁承担?让我们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事故:第一次使用就闪爆,谁担责?
数年前,原告陈先生为新家添置一个集成燃气灶。因新家的厨房还在装修,经销商同安某家电经营部的工作人员安装完燃气灶后未能进行通气调试。2019年5月,欢喜入住新家的陈先生首次使用燃气灶。未曾想到,燃气灶第一次使用就发生闪爆,并因此导致陈先生的左眼球受伤,头面部及双上肢烧伤。
为此,陈先生多次找经销商协商,双方都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于是,陈先生将被告燃气灶的经销商家电经营部及第三人燃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6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召集经销商、燃气公司三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确认爆炸原因系燃气灶漏气后遇明火引发闪爆。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燃气灶无质量问题。那么,为何全新的燃气灶会发生漏气呢?
疑点:全新燃气灶为何发生漏气?
陈先生说,事故的发生应该是产品在安装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燃气灶在使用过程中泄漏。家电经营部作为经销商,没有尽到安装调试义务,甚至在橱柜还没安装好的情况下,私自把左侧进气口阀门打开,进而导致了燃气泄漏,最终陈先生使用燃气灶时发生了闪爆。
对此,经销商答辩称,第一,在安装时,经销商工作人员开启了燃气灶左侧的进气口安装了90度衔接口,并告知陈先生,厨房装修完工后,要通知经销商上门进行通气调试,再使用燃气灶。第二,在燃气灶上贴有警示标语,标明用户初次使用燃气灶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接通燃气,产品调试后方可使用。但是,直至事故发生,经销商都未曾接到过陈先生的上门调试通知。第三,根据事故现场查看,燃气灶的爆炸点在左侧燃气灶,而进气口管位于右侧,即陈先生改变当初规划,自行更改进气口,又未按照燃气灶上的《安装警示》对原先的左侧进气口进行密封处理,进而导致漏气并发生闪爆事故。
因此,被告经销商认为,本案事故系陈先生对产品使用不当造成,陈先生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