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9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打着“帮忙办理贷款赚取中介费”的名义,行的却是“假购车、真骗贷”的勾当。贷款中介出主意,买车后转手出售,与贷款人一起骗取贷款。案发后,贷款中介以“我只是中介,贷款需要贷款人还,不知道当事人不会还款”为由替自己辩解。日前,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这起购车诈骗贷款的案件,两名贷款中介获刑。
提车后立马转卖
车贷却置之不理
2019年4月,吴某(另案处理)因生意亏损,欲办理贷款,通过微信认识贷款中介张某和阮某。在张某、阮某的鼓动下,吴某同意利用购车方式骗取贷款的方案。
随后,张某、阮某带着吴某来到厦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车身价1929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全新轿车。其中首付款、保险费及贷款利息等共计8万余元,由张某、阮某先行垫付,余款13万元以吴某的名义向某金融有限公司办理贷款。
次日,张某、阮某在提到汽车后,随即以17万元转卖给他人,扣除之前垫付的首付款、保险费、贷款利息等费用后,吴某分得4万元,张某、阮某各分得2万余元。
得手后,张某、阮某及吴某均未偿还上述贷款。半年后,金融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先后将张某、阮某、吴某移送审查起诉。
认为不是自己签合同没事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是吴某办理贷款的,她知道自己贷款13万元,只能拿到4万元的事情,她是自愿的,我不知道她不会还款。和我们没有关系。”张某、阮某到案后这么辩解。
“吴某贷款只拿到4万元,会去偿还13万元贷款吗?你们私下将抵押贷款的车辆卖掉,金融机构的贷款如何得到保障?”面对检察官质问,张某、阮某最终承认了共同骗贷的事实,承认当时知道吴某不会去偿还贷款,只是认为不是自己签贷款合同的,不用去管。之后,张某主动向上述金融公司偿还了13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经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张某、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吴某共同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人民币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决定提起公诉。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阮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