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转卖人返还购房款等,房主不用赔偿
判决依据
买家没及时过户,也构成违约
台海网12月13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李女士本想当中间商,从小张那买房再转手卖给王某赚差价。没想到,房子还未过户成功,房主小张就因涉诉讼,房子要被法院查封了。交易中断,李女士和小张也因此被王某告上法庭。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上述案件。
无法交房原房主和转卖人成被告
2018年6月,小张在房多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下,把自己的一套房产卖给李女士,并签订了《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一段时间后,李女士看该房产价格走高,但是手里房子还没有完成正式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李女士心里着急,但想着有利可图,把心一横,转手就将这套房子转卖给了王某,并签订了《房产预约买卖协议》。
该份合同约定,王某在2020年7月19日前要到房管局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如果违约,违约方要赔偿总房款20%的违约金以及各项实际损失和收益损失。
为了能让房产顺利交易,在合同甲方处,李女士代为签署了小张的名字,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房款。正当李女士沾沾自喜时,麻烦事找上门了——小张因涉讼被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产2020年9月28日被采取司法查封措施。
王某无法完成房产过户,便把小张和李女士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罚息等,支付违约金。
原房主无责转卖合同解除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王某签署的转卖合同系双方共同达成,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点有以下三个:
一是小张是否是本案的相对方?李女士提出其是受托代小张签署转卖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小张否认的情况下,王某、李女士主张小张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缺乏依据,法院依法不予认定。王某请求李女士与小张对买卖协议项下义务承担连带共同责任,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二是王某能请求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转卖合同吗?李女士未能保证案涉房产可以正常过户,不能依约向王某转让案涉房产,仍构成违约,王某请求解除转卖合同,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是转卖合同解除之后的责任由谁承担?王某无正当阻却事由,未在双方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也构成违约。王某的违约行为在先,讼争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在后,王某违约之后,双方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王某也因自身存在违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除购房款及与讼争房产直接关联的费用可以请求返还外,王某为履行本案协议支付的其他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王某和李女士的房产预约买卖协议,相应的购房款、契税等款项全部返还给王某。
【法官提醒】
房屋转卖合同履约过程中,买受人拖延过户违约在先,后房屋因房主原因被查封,出售方无法交付房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买受人不得主张根本违约,应承担为履行合同支付的相关费用。
此外,转卖合同的相对方需要承担因房主等第三人原因带来的违约风险,不仅无法获得转卖房产的价差,可能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