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海法)承诺的服务和优惠成泡影,房屋质量堪忧,房产证办理有纠纷……买房掉进“坑”吃过亏的人有不少,厦门市民林先生就遇上了“精装变‘惊装’”的烦心事。近日,他为此将开发商和物业告上了法庭。
经查,业主林先生买了一套位于海沧某小区的精装修房屋用于出租,该楼盘开发商为Z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为H公司。
该开发商和H物业公司就案涉房产签订有《厦门市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约定开发商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承担五年质量保修期限,H公司受委托接收用户维修联系单。
买房后,业主林先生于2018年底收房,2019年初发现卫生间顶部漏水、大理石地板开裂、部分墙皮脱落,遂联系物业公司维修,但一直没有人上门维修,租户难以忍受漏水情况于2020年9月搬离房产。
开发商自2020年9月29日开始到案涉房产处维修,但直至2020年12月20日才将卫生间防水重新做好。其间,业主反复催促进度,不存在因不配合等自身原因导致修复时间被不合理延长的情况。
因修复期较长,业主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就维修期间的租金和物业费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确存在质量瑕疵,其作为精装房的开发商,应依法足额赔偿修复期间给业主造成的租金损失,而物业公司仅是受托接收及反馈业主报修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并非房屋质量的保证人,房产产生质量问题的地方也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属于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范畴,故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赔偿业主林先生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2月20日租金损失8200元。
据海沧法院介绍,精装房遭遇装修质量问题并非个例,本案的判决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法官说法
开发商应该怎么赔?
精装房产生装修质量问题后,开发商该怎么赔偿?
对此,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此处的“其他损失”一般为房产因维修而无法居住使用导致的间接损失,若房产系用于出租,则因房屋质量问题必然会影响租客承租房产的意愿、导致业主无法正常出租和收益,所以此种情况下的“其他损失”主要为租金损失。只要业主在维修期间不存在因不配合等自身原因导致修复时间被不合理延长的情况,损失范围就应认定为整个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