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借名买房不可取,存在很大风险
台海网11月24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男子借朋友的名义买房,结果房子被朋友偷偷卖掉了,自己蒙在鼓里还在继续支付按揭款。近日,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这样一起案例,那个卖房的朋友因诈骗罪获刑。
检察官提醒,房子是自己掏钱买的,房产证上却是别人的名字,这种情况存在很大风险。
案情
房子车位被卖 他蒙在鼓里继续付按揭款
2016年5月,林某某抢到同安一小区一套房子的购房资格,但无力购买,朋友吴先生表示愿意接手购买这套房产。双方约定:由吴先生出资,以林某某的名义购买该房产及小区一车位,待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后,房产和车位过户归还至吴先生名下。
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吴先生并没有要求林某某立字据,只是达成了口头约定。
按照双方约定,吴先生支付了首付款79万余元,并逐月将房产按揭款每月9000元、车位按揭款每月4300元转账至林某某的银行卡内。
2019年4月,吴先生的一个朋友想借用该小区车位一段时间,询问物业后,吴先生大吃一惊:林某某已经将该套房产及车位都出售了。
原来,林某某因资金周转出问题,2017年10月,未经吴先生的同意,他擅自将车位卖掉了,并隐瞒车位已卖的事实,骗取吴先生继续每月向其转账车位按揭款。2018年5月,林某某未经吴先生同意,又擅自将房子卖掉了,继续隐瞒房子已卖的事实,骗取吴先生继续每月向其转账房产按揭款。卖房子和车位所得款项以及骗来的按揭款,都用于自己花销。
发现该情况后,吴先生要求林某某还钱未果,无奈报警。2020年9月,林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审理
卖房后继续骗按揭款 此行为构成诈骗罪
该案随后被移送至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林某某私自转卖车位及房产以来,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共骗取吴先生按揭款共计172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在司法机关的督促下,林某某退还了全部售房款以及按揭款,赔偿了吴先生全部经济损失。
最终,同安区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释疑
为何诈骗金额只认定按揭款?
为何诈骗金额只认定出售房屋和车位后的按揭款?承办检察官说,林某某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口头合同,林某某占有的涉案不动产是以其名义购买的,并不是非法占有,被害人也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故林某某出售不动产获得的对价部分未认定为诈骗金额,应由被害人自行到法院起诉维护权益。但林某某出售不动产后,隐瞒不动产已经售出无须再支付按揭款的真相,继续骗取被害人逐月支付按揭款,该部分应认定为诈骗金额。 (文/记者 陈万泉 通讯员 同检 漫画/刘哲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