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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做好这三点,可避开侵权的“雷区”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网络分享行为往往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可综合以下三点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避免随意分享“踩雷”。
第一,分享的内容是否为受保护的“作品”。电影、电视、网文、小说、音乐、漫画、短视频,甚至游戏直播画面、表情包等,只要是文艺、科学领域内容,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即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分享的形式是否构成传播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转载作品,在开放性QQ群、微信群设置共享文件,或是公开网盘存储链接,只要将作品置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使对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作品,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粉丝、关注人数或群成员人数不影响行为性质的判断。
第三,是否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情况下允许他人免费使用作品,无须获得作者许可,常见的如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评论引用、免费表演等,但要求注明来源、作品名称,使用适当、适度,不得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雍正皇帝”状告厦门一网站
网友上传电子书,网站也要赔钱?
此前,思明区法院还审理过这样一起网络侵权案,一审判决认定厦门一网站侵权,要求其立即删除该网站上的《雍正皇帝》电子书,并赔偿2万元。
经查,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此前经过知名作家二月河授权,取得了《康熙大帝》《雍正皇帝》《乾隆皇帝》等多部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独家享有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但是,2013年,北京中文在线发现,宝软网上出现了《雍正皇帝》系列作品,包括《九王夺嫡》《雕弓天狼》《恨水东逝》等。在网站上,这些作品都有对应的应用程序下载。只要网友下载了应用程序,就可以阅读完整的作品。经查,宝软网的主办单位是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
为此,北京中文在线向思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北京中文在线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83400元。
但是,被告厦门宝软科技公司答辩说,该公司并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宝软网上的涉案作品是“网友上传”,被告不知道是侵权作品。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宝软网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删除“宝软网”上登载的《雍正皇帝》系列电子书,并赔偿原告2万元经济损失。
法官认为,被告作为“宝软网”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网站拥有实际的控制权,对网站上作品的来源、内容负有审查义务。
律师说法
《民法典》维权“3问 ”
1问:随手转发一下可能引来刑事责任?
陈奇斌(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随手转发也要担责。对于转发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相关信息的主体,和始发者一样,也要承担上述的相应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转发者转发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已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问:街上抓拍行人是否会构成侵权?
陈奇斌:街拍,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能进行拍摄。即便是肖像权人同意,也并不代表拍摄者就可以将其肖像公开、放到网络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判断标准,无论营利或者不营利,都不妨碍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因此,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应事先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构成侵权。
3问:报道影响他人名誉要担责吗?
陈奇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名誉权受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