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告知求职者小郑被录用了,结果临到签合同时,却因招到一个更合适的人就不要他了。为此,小郑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收到入职通知临签合同公司爽约
今年5月,小郑在一个招聘App上看到厦门某科技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相关岗位很适合自己,就专门从泉州赶来厦门,参加了两轮面试。
5月8日,小郑收到了面试通过的通知,几天后便收到了聘用要约,要求他于5月17日办理入职手续。
小郑说,为此,他拒绝了另外一家公司的录用邀请。然而,过了两天后,该公司却突然告诉小郑,该岗位暂时不需要人手了,小郑进一步了解后才知道,原来是因为该公司招到了一个更适合该岗位的人。
求职者告上法庭索赔工资等共1.7万元
小郑将该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起诉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他已经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作了大量准备,甚至还拒绝了另外一家公司的录用邀请。现在,公司突然反悔,既违反了诚信原则,也造成了他的财产损失。小郑要求公司赔偿他的损失,包括试用期3个月的工资、因拒绝其他公司而造成的损失,还有面试产生的交通费,共计1.7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他们确实给小郑发了录用通知,之所以最终没有录用他,是因为公司董事长认为小郑不合适。其次,对于小郑所称其被其他公司录用的说法,虽然他提供了聊天记录,但并不能证明其拒绝的是工作机会还是面试机会,其提出的损失计算也没有依据。
小郑反驳说,面试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到还有董事长这一关。
法庭上,法官询问被告:“既然还需要董事长点头,为什么就先发录用通知给原告呢?”
此时,该科技公司才承认,是行政部门的失误。
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并赔偿2000元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已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小郑对此产生信赖利益,并放弃其他工作机会,之后科技公司却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法官认为,小郑既要求该科技公司的试用期工资,又要求赔偿因拒绝其他公司造成的工资损失,这是不合理的。而交通费依惯例通常由劳动者自行负担。从第二次面试通过至小郑找到新单位入职,时间为半个月,科技公司原本给出的试用期工资约4000元/月,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思明法院判令该科技公司支付小郑半个月的工资,即2000元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