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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还12万还是11.72万?两男子因2800元对簿公堂 集美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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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7月20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借款利息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应当如何认定借款本金?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认定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借款本金,并判被告洪某偿还陈某借款117200元。

  2019年2月16日,洪某向陈某出具借条载明:兹向陈某借到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陈某向洪某转账48000元,并称:“利息我扣了”。之后,陈某陆续将剩余的69200元转给洪某。洪某未及时还款,陈某遂将洪某告上法院。法庭上,洪某表示确实有向陈某借款,借条上借款金额为120000元,但实际仅收到117200元,因为当时就先扣除了利息。洪某还支付了2个月利息,之后因为自身原因未及时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洪某之间的自然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涉案借款的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双方确认陈某实际向洪某交付的金额为117200元,故洪某主张借款本金应为1172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超过本金117200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前述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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