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女职工怀孕被调岗,女教师为养胎请假被克扣工资,遭遇这些“隐性歧视”,女职员应该如何维权?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一批女性职工维权的典型案例,供女性职工维权借鉴。
导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随着妇女维权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的女职工维权案件数量有所增长,特别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职工维权的焦点之一。
法官说,应当肯定和赞扬这些不屈于职场歧视、坚定维权的勇敢女性。她们不仅为自己要回了应得的权益,也鼓舞了更多遭受不公待遇的女性职工不再隐忍,依法维权,也正是她们的努力,促进了职业平等。
案例1 女工怀孕被调岗,法院判公司败诉
王女士是厦门一家公司的女职工,她因怀孕被调岗,为此和公司闹上法庭。
据王女士说,她刚入职公司不久后就怀孕了。同年3月,她因产检向公司请假,当年4月便接到通知,将她调整到其他部门的岗位,薪酬也随之变化。
为此,王女士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岗位,并按照每月8000元的底薪标准发放工资。因公司不满仲裁结果,双方又闹上法庭。
开庭审理时,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公司认为,调整王女士的岗位是因为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该岗位已撤销,而且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岗位及工资。但是,王女士提出,她被调岗的原因就是怀孕,怀孕之后公司给她增加了工作量。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单方调整员工岗位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没有依据,即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应该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该公司应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依约安排王女士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
案例2 女教师养胎请假被辞,起诉讨回被克扣工资
女教师为养胎频繁请假,被克扣的工资能讨回来吗?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原来,女教师小黄此前在一家民办学校任教,2019年1月小黄怀孕了。因为需要养胎她多次请假,就医记录显示小黄多次就诊甚至还住院治疗。同年6月,小黄接到学校电话通知她不用上班了,社保也只缴交至当月。因双方的矛盾,暑假过后小黄没有返校上班。同年11月,学校向小黄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当年9月2日至10月29日期间旷工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为此,小黄将学校告上法庭。她起诉认为,学校克扣了应发给她的工资,要求学校支付工资。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厦门市相关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最终,经过核实与计算,法院判决要求学校向小黄支付2894.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