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解聘后,还闹到法院索赔77万元
被除名和解聘后,姜某曾向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学校附属医院支付赔偿金、经济损失、绩效奖金、工资等。但是,仲裁裁决驳回了姜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被仲裁驳回后,姜某又将医院起诉至翔安区人民法院,索要赔偿。姜某起诉认为,医院的上述决定并没有经过事实调查、并没有听取他的申辩。他认为自己并没有不当行为,没有违反《员工手册》中的任何规章制度。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又向厦门中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学校附属医院支付姜某77万余元。二审判决书显示,姜某上诉认为自己“和女研究生之间没有支配关系,不存在利用职权或优势地位迫使女研究生就范的情形,也未骚扰研究生”。姜某还说:“二人之间仅是暧昧,无关师生与医院。”
对此,医院反驳说,姜某的年纪足以成为女研究生的长辈,从女研究生的陈述来看,双方根本不存在暧昧或男女关系。
最终,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姜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法院:教授违反师德,开除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医院系学校的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姜某任学校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同时兼任学校临床医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同时履行医疗和教学工作,应当同时遵守作为教师职业及医生职业的道德准则。然而,姜某在履行教师职务期间,利用其教师身份对女研究生作出搂抱等不正当的肢体接触行为。姜某对女研究生的上述不当行为,有女研究生手机录音材料、短信记录、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故学校经其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专项调查后认为姜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规定,并无不当,医院有权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关于解除程序,二审认为,因学校对学校附属医院具有人事任免及管理考核的权限,姜某的行为系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专项调查后,由学校根据《学校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程序规定,针对姜某的不当行为,责成学校附属医院对姜某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医院据此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研究并决定对姜某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
律师说法
遭遇性骚扰,该怎么维权?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林毅彬表示,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民法典》进行了概括。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及用品、询问性隐私、挑逗的眼神、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等。
遭遇性骚扰,要敢于坚决说“不”,严重时应立即报警,并保存好证据。比如,行为人发送的文字、图片、视频,只有证据充足,受害者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维护;还可以选择起诉,根据性骚扰带来的影响和实际损害,诉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