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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遭“隐性歧视”怎么识别?厦门思明区法院公布女职工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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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4月30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女职员怀孕、生孩子,一些用人单位会因此而采取相应的做法。如果遇到不公平对待,谁来帮助她们维权?“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随着妇女维权意识的增强,女职工维权案件数量有所增长,特别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职工维权的焦点之一。

女员工因怀孕被调岗 法院判决公司败诉

2019年初,刚入职某公司不久的小王怀孕了。同年3月,她因产检向公司请假,当年4月便接到通知,将她调整到其他部门的岗位,薪酬也随之变化。

小王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岗位,并按照每月8000的底薪标准发放工资。因公司不满仲裁结果,双方又上了法院。

开庭审理时,公司表示,调整小王的岗位是因为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该岗位已撤销,且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岗位及工资。但小王提出,她被调岗的原因就是怀孕,怀孕之后公司给她增加了工作量。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单方调整员工岗位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没有依据,即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应该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小王又没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该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依约安排小王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

女教师养胎频繁请假 起诉讨回被克扣工资

2019年1月,在一家民办学校任教的小黄怀孕了。因为需要养胎她多次请假,就医记录显示小黄多次就诊甚至还住院治疗。同年6月,小黄接到学校电话通知她不用上班了,社保也只缴交至当月。

因双方的矛盾,暑假过后小黄没有返校上班。同年11月,学校向小黄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当年9月2日至10月29日期间旷工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小黄起诉认为,学校克扣了应发给她的工资,要求学校支付工资。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市相关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经过核实与计算,法院判决要求学校向小黄支付2894.14元。

法官说法

遇到这些事 女员工可以说“不”

思明区法院劳动法庭表示,审判实践中最后认定存在性别歧视的案例极少,若要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往往会选择其他理由。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女职工要懂得维权:

“三期”内被辞退。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也必须延续到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与工作无关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以“未婚”或“暂不生育”作为招聘女性员工的条件或隐性条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对与工作无关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劳动者有权拒绝说明。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使劳动者提供的信息不实,比如已婚称未婚,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关系。

入职体检做妊娠测试。用人单位要求女性应聘者做妊娠测试是违法的,根据相关规定,在入职体检时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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