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决
判刑、罚款、禁止从事相关行业
案发后,陈某及其经营的Z公司都被起诉至法院。
不久前,海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及其经营的Z公司明知格列本脲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然掺入其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金额达690400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系单位犯罪。陈某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因销售出去的固体营养粉,并未大范围流转,对陈某减轻处罚。
▲庭审现场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利欲熏心、弄虚作假,不惜辜负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对传统医学的信任,销售违规添加处方西药的保健品,并宣传可逐渐替代药品,此举不仅不会增益健康反而会损害他人身体。更为严重的是,在传统医药逐渐振兴的历史进程中,被告人的行为使得人们对于老中医和作为中国特色瑰宝的中药保健产生怀疑,伤害的是人们对于中医药行业的信任和感情。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扣押在案的6605瓶格列本脲、含有格列本脲的产品、原料予以销毁。
同时,责令被告单位、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A公司人民币600000元、被害单位B公司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郑某人民币7800元。
此外,法院还判决禁止被告人陈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