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7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10岁男孩从10楼丢下窗户把手,结果将楼下正在晒被子的邻居砸得头破血流,引发了一桩诉讼。近日,海沧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据了解,这也是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首起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案。
争议
物业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底的一天,曹先生在小区内的指定区域晒被子。突然,一个窗户把手从天而降,将他的头砸伤。事后,经警方调查核实,窗户把手是10岁的木木(化名)从10楼公共走廊扔下来的。木木当时告诉民警,窗户把手掉落在走廊的窗台上,并非他故意破坏。
受伤后,曹先生住院35天,医疗费总共花了1万多元。木木的家长仅垫付了1500元。因协商不成,曹先生将木木及其监护人、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曹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木木的监护人表示愿意赔偿,但需要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的结果予以裁决。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判决
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木木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作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窗户把手放置在公共走廊窗台上,该位置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未及时检查、排查小区公共区域窗户破损的情况,对放置于公共区域窗台上的窗户把手未及时清理,也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安全警示标志、尽到宣传和提醒义务,应认定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疏漏,致使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因此,综合本案的事实,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在认定曹先生的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由木木的监护人赔偿曹先生16460.42元,物业公司在3592.08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对高空抛物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承办法官解释,此事件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高空抛物情形下的物业公司责任并无明确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此种情况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海法 漫画/刘哲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