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厦法) 直播过程多次错误,谁来担责?近日,厦门中院审理了这样一场特殊的官司,两家公司因网络营销直播出错闹上法庭。
据悉,在这起案件中,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三次淘宝专场直播,原本以为是一场愉快的网络直播营销合作,不料仅直播了一次,公司就取消了后两场直播,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起因 直播多次出错,导致后续专场取消
原来,此前,A公司为了应接品牌方需求,委托B公司进行三场淘宝专场直播,并就《直播合作协议》达成合意,约定第一场直播保量观看量为112000次,保量UV(UV指通过主播链接进店数量)为13400次。
2019年10月25日,B公司将主播的脚本发给A公司核对。经双方多次核对,最终于10月26日23时左右确定直播脚本。
10月27日23时,主播在线直播推介A公司指定品牌产品。但在直播过程中,主播曾播错产品的优惠信息、少放一个产品链接、混淆了产品功能,也打乱了产品的介绍顺序。A公司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
根据直播当天的统计数据,该场直播引导进店次数30131次,引导进店人数12106人,引导加购人数3人。
10月30日,品牌方以“直播没有市场转化率、直播事故效果不好并影响品牌形象”为由,要求A公司取消后续的两场直播。
焦点 取消两场直播,损失谁来承担?
A公司认为,B公司在直播中出现多次严重失误,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后两场直播应取消。
对此,B公司却说,是A公司没有提前提供脚本,导致B公司没有充裕准备时间,才存在严重过错。B公司还说,虽然直播存在微小瑕疵,如果A公司执意要取消后两场直播,那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为此,双方闹上法庭。A公司状告B公司,要求其支持违约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B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要求B公司返还A公司已付合同款项10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7千余元,还要支付原告维权费用6千元。
法官说法
直播多次出错应当赔违约金
法官说,本案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该协议签订后,A公司依约支付了合同预付款,A公司也已经在直播开始前确定了脚本,故B公司有义务严格按照直播脚本推荐产品。但B公司委派的主播对产品不熟悉,也未严格执行脚本内容,导致直播过程中出现多次错误,B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若B公司擅自变更或修改A公司提供的商品卖点内容并做出严重误导的,则应退还A公司合同费用、消除不良影响,给A公司造成损害的,包括维权开支、罚款、诉讼和律师等损失或合理费用,还应另行赔偿;若因B公司在直播中发生失误没有及时改正,对A公司品牌方造成的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并支付合同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
本案B公司直播过程中,确实擅自变更A公司提供的商品卖点内容,做出误导。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
主播接“私活”一审被判赔50万
网红女主播接“私活”,遭公司起诉索赔156万元。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与女主播有关的索赔案。最终,女主播被一审判赔50万元 。
原来,被告的网红女主播小美(化名)之前与厦门一家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艺人经纪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经纪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小美的互联网演艺独家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有权处理小美全面互联网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小美的全部互联网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协议还约定,小美在未经经纪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到任何非经纪公司合作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若构成违约,小美应向经纪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小美在经纪公司的组织下,在各类平台开始网络直播。但后来小美却在未经经纪公司的同意下,自行在其他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为此,经纪公司将小美告上法庭。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小美支付经纪公司违约金50万元。
女主播“跑了”遭索赔30万
女主播跑了,公司起诉索赔30万。此前,思明区法院还受理过这样一起官司。
据原告科技公司起诉,被告小红(化名)被原告聘为网络直播的主播,签了三年的合同,做了一个月就“跑了”。为此,公司一怒之下起诉索赔。
公司起诉认为,小红在签合同后,单方提出解约,还擅自停止履行该合同。小红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红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最终,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主播小红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求,要求小红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