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俗话说“父债子还”,事实果真是这样吗?如果债务人去世了,债权人可以要求其父母子女还钱吗?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经查,阿斌(化名)此前通过一家网络平台贷款,借款金额为17万元,期限5年,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5.6%,借款期数为60期,每月为一期。
然而,在偿还第四期贷款后,2019年7月,阿斌意外离世。他去世后,他遗留下厦门岛内房产一套,该房产登记在阿斌与妻子小莉(化名)名下,其中属于阿斌的那一部分为遗产。
不久后,因阿斌欠的贷款无人偿还,该网络平台所属的厦门某公司将阿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告上法庭,被告包括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儿子。
不久前,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该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四位亲属是否应该对阿斌所欠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法庭之上,双方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争辩。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阿斌死亡后,其父母二人、妻子、儿子虽当庭口头表示要放弃继承阿斌的遗产,但登记在阿斌与小莉名下的房产尚未析产,且该房产现仍由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儿子共同管理和使用。贷款余额及利息是阿斌的生前债务,应由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儿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清偿债务应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四名被告清偿阿斌所欠原告公司借款本金162299.35元及利息,但清偿上述债务以四名被告继承阿斌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为限。
法官说法
子债父母还以继承财产为限
法官说,“父债子还”是平时大家熟知的,但若子女先于其父母死亡,则可能会产生“子债父母还”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及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均规定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被继承人的父母既是继承人,同时也是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者,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但是,该义务是有相应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及现行的《民法典》均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