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同法/文 陶小莫/漫画) 有的购房者花巨资买房,钱却被房产中介挪用了,明明付了购房款,却还被房主告上法庭要求付款并支付违约金;还有的购房者遭遇无良卖家,卖了房子户口却不迁出,卖家的孩子还占用学位入学……
遭遇这些卖房的“坑”,购房者该如何维权?近日,同安法院受理了多起购房者“被坑”引发的官司。法官提醒说,买房子要避开这些“坑”。让我们通过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看买房要规避的风险吧。
案例1
付了购房款,还被索赔违约金
因为遭遇无良中介,购房人小陈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原来,此前小陈看中了厦门市一套房子,并通过中介公司与老郑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成交价为119.5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陈支付了3万元定金给老郑,并且按照中介公司的要求,将包含首付款在内的31.5万元的款项转入中介公司指定的员工唐某的账户。中介公司也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款项。
另外,小陈还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给老郑74万。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小陈未能获得足额贷款的,小陈应于贷款机构放款后3日内以现金方式足额补齐。
随后,小陈与老郑前往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讼争房屋的变更登记。
然而,当小陈满心期待住进新房子的时候,却发现老郑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原来,这是因为老郑迟迟未收到剩余购房款42.5万元。而转入中介唐某账户31.5万元的款项竟被唐某私自挪用了。
庭审过程中,小陈陈述说,他将款项31.5万元转给中介公司,是因为中介公司说要把款转给中介,才能代表购房者有能力买这个房子。当时,中介还说,过户当天再由中介转回款项。而小陈因为认为这中介公司的信誉还不错,所以当时就相信了中介关于“资金托管”的说法。当时,双方约定托管机构是中介公司。
没想到,托管的款项因为中介公司员工的挪用,最终没有办法支付。
发现钱被中介挪用后,双方报警。目前,中介公司的员工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刑事拘留。
近日,同安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小陈应向原告老郑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425000元;此外,小陈要向老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房子的成交价人民币119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计算至购房款人民币425000元实际支付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9000元);同时,小陈还应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3015元,合计人民币13015元。
不过,同安法院判决也指出,被告中介房产公司要对判决中小陈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