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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曝光典型案例 保障“舌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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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进货查验和追溯信息录入,实现食品原料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资料图)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查获96箱假冒贵州茅台酒及6箱宜宾五粮液。   (资料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在固体营养粉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厦门敬宗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图为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查获固体营养粉成品、机器设备及格列本脲药片。     (资料图)

  查处并办结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10件,罚款50.2万元。

  查处生产经营“山寨食品”、商标侵权等假冒伪劣食品3起,结案3起,罚款15.65万元。

  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11件,罚款 45.6万元。

  查处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行为 26件,罚款4万元。

  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10起,结案9起,在办1起,罚款26.6万元。

  “四个最严”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0250人次,检查各类经营单位21358家。

  打团伙  端窝点  捣网络  除源头

  台海网2月23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稽查办案、打假治劣”为工作重点,以“打团伙、端窝点、捣网络、除源头”为主攻方向,以“紧抓大案线索,深挖犯罪源头”为抓手,严格贯彻落实五部委《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强化“提前介入、联合调查、现场移送、共同追查”等协作办案机制,全年共移送食品案件7件,公安机关均已立案调查。

  在所售固体营养粉中添加禁用物质,在展会上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芋泥蛋糕……昨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专项行动成果,筛选发布了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5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都是发生在群众身边,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案当事人既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有餐饮店,甚至学校食堂经营者。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体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履行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全面推进“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据初步统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案件查办重点,查处食品药品案件824件,结案828件,罚款金额1248万元,没收121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7件。

  案例1

  往固体营养粉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生产企业被吊销许可证

  2019年5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厦门敬宗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固体营养粉成品、原料、包装耗材、机器设备及格列本脲药片。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固体营养粉时,添加了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格列本脲。格列本脲是降糖类处方药,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且仅适用于特定人群,不按要求服用可能导致严重反应。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有格列本脲的固体营养粉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19年7月10日将案件移送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后者当天决定对“陈敬宗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此外,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格列本脲的固体营养粉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其法定代表人陈敬宗具备主观恶意、违法情节严重,2020年1月2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同时,禁止当事人及陈敬宗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2

  在展会上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

  三人获刑并处罚金

  2019年某展会期间,根据举报线索,驻厦门会展中心联合执法组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展馆进行检查,发现96箱贵州茅台酒及6箱宜宾五粮液(每箱6瓶)。经鉴定,上述酒品均不是贵州茅台酒厂及五粮液集团公司生产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9年9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酒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货值金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侦查后移交检察部门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等三名犯罪分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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