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集法/文 陶小莫/漫画) 一对结婚19年的夫妻没矛盾,却被要求分割房产,这是为什么?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析产案件。
原来,丈夫欠了200多万元债务,可是他的名下没有财产,一套房子的产权证上也只有妻子的名字,债主为此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明确他们夫妻二人分割房产。
1 他欠债240万,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
侯先生与妻子已结婚19年。因他向李先生借款未还,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4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8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这笔债务属于侯先生的个人债务,由侯先生支付欠款。二审也维持了该判决。但是判决生效之后,侯先生还是没有还钱,李先生只得申请强制执行。自2019年以来,仅仅执行到了6.5万元,侯先生只剩下一套房产,但是登记在他的妻子名下。
为此,债权人李先生再次提起诉讼。他说,房子是侯先生和妻子婚后购置的,虽然产权证上只写了女方的名字,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侯先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又不肯处置属于他的房产份额。所以,李先生认为,自己有权提起析产诉讼,请求侯先生夫妇分割房产后还债。
2 夫妻不分割房产,损害了他人的权益
在法庭上,侯先生及其妻子均表示,欠李先生的钱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产以产权证明为准,是侯太太的个人财产。另外,夫妻没有离婚,不具备分割房产的条件。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虽然登记在配偶名下,但是房产的购买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前未对房产归属作书面约定,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侯先生夫妻二人的说法不能被采信。
同时,侯先生作为被执行人,有到期债务未履行,不主动分割房产或提起析产诉讼,该行为已经损害李先生的权益。因侯先生与配偶未对房产约定份额,法院认定双方各占50%。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执行人侯先生对其配偶名下的房产享有50%的所有权。
3 哪些情形,夫妻可婚内分割财产?
什么情况下,夫妻可以婚内分割财产呢?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官说法
代位析产要满足这些条件
法官说,被执行人通过将财产登记于案外人名下,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种现象较为突出。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明确赋予法院在执行中对案外人财产析产的权利,法院面对登记于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共有财产或亲属名下的共有财产,很多时候只能做共有人思想工作,执行难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赋予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的权利,为债权人开辟了司法救济通道,对解决执行难有重要意义。正如本案中李先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侯先生和太太的房产进行分割,为强制执行处置房产提供依据。当然,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也应该保护。
不过,提起这样的析产诉讼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其中包括:债务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债权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共有人和被执行人均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