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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美女,也侵犯肖像权?导报“律师来了”详解《民法典》维权“9问”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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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1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文)遭遇性骚扰,该怎么维权?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要承担民事责任吗?打球对抗受伤,对手要不要赔?遭遇高空抛物,受害者咋维权……

  昨日,导报“律师来了”《民法典》咨询热线开通第二天,热线依旧火爆。与第一天咨询的热点不同,昨天更多的读者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遭遇侵权如何维权等方面。

  昨天,读者咨询的问题种类繁多,导报记者和律师团队从中归纳出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总结出《民法典》维权“9问”。

1问 报道影响他人名誉,要担责吗?

  陈先生: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职)黄健雄:《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第1027条规定,名誉权受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028条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2问 发性暗示信息,算性骚扰吗?

  叶小姐:有一个男性朋友时常给我发些性暗示的信息,有时候还有这类图片,这算性骚扰吗?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算。以往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民法典对性骚扰严厉说“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问 遭遇性骚扰,该怎么维权?

  许女士:遭遇性骚扰,该怎么维权?哪些情形,算性骚扰?

  林毅彬: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民法典进行了概括。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挑逗的眼神、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等。

  遭遇性骚扰,要敢于坚决说“不”,严重者及时报警。要保存好证据,比如行为人发送的文字、图片、视频,只有证据充足,受害者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维护;可以选择起诉,根据性骚扰带来的影响和实际损害,诉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4问 遭遇高空抛物,受害者咋维权?

  赵先生:遭遇高空抛物,但不知道是谁扔的,这种情况受害者咋维权,能否找整栋业主索赔?

  谢惠玲: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5问 打球对抗受伤,对手要不要赔?

  小吴:在球赛中,因和对方的身体对抗导致受伤,可以向对手索赔吗?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民法典》确立了“自甘冒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是不能向对手主张赔偿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6问 行人被车撞伤,能否扣留车辆?

  李先生:我走在路上,被一辆自行车撞伤,对方想跑,我扣留他的车合法吗?

  陈奇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7问 遗弃宠物伤人,原主人要赔吗?

  赵女士:邻居把宠物狗遗弃了,这条狗流浪期间咬伤别人,邻居有责任吗?

  陈奇斌:遗弃宠物伤人,原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8问《民法典》如何保护生命权?

  孙女士:《民法典》是如何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

  黄健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生命权不仅包括维护自己生命安全的内容,而且包括维护生命尊严的内容,为生前遗嘱、临终关怀以及安乐死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立法依据。第一千零六条和第一千零七条对自然人人体组成部分以及遗体的支配权做了规定,既维护了权利人的权利,又尊重了权利人的意愿,同时兼顾了社会利益。对于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进行临床试验等,第一千零八条和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9问 街上抓拍行人,是否构成侵权?

  周小姐:我有一天遇到有人街拍,把抓拍到我的特写放在微博上,虽然没有商业用途,但也算侵犯我肖像权吗?

  林毅彬:街拍,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能进行拍摄。即便是肖像权人同意,也并不代表拍摄者就可以将其公开、放到网络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判断标准,无论营利或者不营利,都不妨碍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因此,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应事先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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