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厦法/文 陶小莫/漫画) 一套房产被卖了两次,到底哪个合同有效?房子究竟应该归谁?近日,厦门中院审理了一起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的“一房二卖”案件。
第一次卖房,是买家华先生夫妇向业主阿南(化名)购房,不久后阿南交付房产证;第二次卖房,是第二个买家刘某夫妇向阿南购房。同年阿南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第二个买家名下。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房东与第二个买家是不是“恶意串通”?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如何查明真相!
1
意外 一套房子,竟被卖了两次
这起“一房二卖”案件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经查,2004年11月,第一个买家华先生与阿南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阿南将讼争房屋以91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华先生。第二年,购房款付清后,阿南向华先生交付房屋及产权证原件,约定2年后办理过户手续,但一直迟迟未办理。
2015年10月前后,阿南与华先生的妻子华太太相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随后,阿南带着刘某至房屋,阿南擅自撬开并更换房屋的门锁,并带着刘某进入查看。
2015年12月,阿南与刘某夫妇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成交总价450万元。次日,刘某交付了20万元定金。
2015年底,华太太的亲戚欲进入讼争房屋却发现无法开锁,请开锁师傅开门后,却发现刘某在屋内。双方交谈后,刘某离开。三日后,刘某向阿南支付230万元,同年12月30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刘某夫妇名下。
华太太为此起诉至法院,提出确认第二个买家与阿南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等诉讼请求。
2
蹊跷 第二次卖房,存在“三大疑点”
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第二个买家刘某是否具有侵害第一个买家合法权益的故意,以及房东与第二个买家是否在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发现,阿南与第二个买家之间的房屋交易行为至少存在三个不合常理之处。
首先,2015年10月前后,阿南采取撬换门锁方式进入讼争房屋后即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刘某,而当时双方既未签订购房合同,刘某亦未支付任何购房款。
其次,2015年12月22日,华太太亲戚因无法开锁而准备撬门,并与当时正在讼争房屋内的刘某相遇,此时刘某理应意识到其与阿南的房屋交易存在重大纠纷或争议。然而,刘某却在之后的短时间内,继续向阿南支付230万元购房款。
再次,阿南与刘某在房产买卖协议中以特别约定对房屋交易“予以保密”且“交易不成功互不担责”,表明双方对本次房屋交易存在风险、可能遇阻等情况已经有所预判,该情形在通常的房屋交易中也较为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