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31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以为不过是代人取钱赚点跑腿费,没想到此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判刑。近日,经湖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在湖里区法院受审。
易某某今年38岁、陈某某今年47岁,两人文化程度都较低,来厦后没有固定工作。2015年下半年,他们的上家王某某(另案处理)以代扣涉赌账户资金或“黑吃黑”的名义,对外收买他人银行卡,非法获得300余张银行卡账户资金共计1270余万元。2016年3月至9月,易某某、陈某某多次帮王某某取现,其中易某某取现2.22万元,陈某某取现5.99万元。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易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分别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了洗钱罪。陈某某劝说同伙投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记者 彭菲 通讯员 蒋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