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炒币”亏光
男友该不该赔?
案涉无偿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鹏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林小姐造成了资金损失?
不久前,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期间,这一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林小姐认为,大鹏擅自将其投资款项作为保证金购买比特币期货,并隐瞒亏损事实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违反诚信原则,造成其资金损失,故其有权要求大鹏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被告大鹏认为,比特币价格下跌属正常投资风险,而非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操作造成;而且林小姐在其交易期间多次登录火币网投资账户查看账户情况,理应对实际交易情况十分了解,但却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故林小姐要求其返还投资损失及利息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未经同意改变用途
男子违约被判赔钱
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林小姐与大鹏口头约定的是购买比特币现货,先前双方交谈中并未出现“期货”“保证金”等字眼。直至2020年4月5日,大鹏才自认,其在林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林小姐委托其理财的资金,用于作为保证金购买比特币期货。
法院审理认为,依常理可知,投资比特币现货和比特币期货的风险相去甚远,大鹏作为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报告处理情况,而事实上其未经林小姐同意,擅自将林小姐委托投资款项改变投资用途,属于违约行为,故林小姐投资款项全部亏损的责任应由大鹏承担。
即便林小姐在大鹏交易期间多次登录火币网投资账户查看,但并不等同于其必然知悉大鹏将投资资金作为保证金购买比特币期货的事实,且林小姐自行登录账号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大鹏作为受托人履行勤勉尽责、及时报告的义务。
故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小姐要求大鹏赔偿投资损失及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小姐的诉讼请求,要求大鹏返还林小姐195000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大鹏不服审判结果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相关案例
委托炒股亏钱谁担责?
厦门一位“炒股高手”因为帮人炒股亏了钱,被委托人告上法庭。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这位被告的“炒股高手”被判担责并赔偿损失。
据原告章女士和吴女士说,她们之前听说被告老张操作股票能力很强,就与老张签订协议,约定两原告委托老张“操盘”,进行证券交易理财。
协议签订后,两原告一共投资60万元,由“炒股高手”老张在吴女士的证券账户进行操作。不料,后来在短短数月时间内,“炒股高手”亏损了10多万元。
随后,两位委托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老张赔偿因处理委托理财“不尽职”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形成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经认定,两位原告的损失应为11万多元。根据协议约定,老张一共应承担损失金额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