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湖法/文 陶小莫/漫画) 为了逃债,女子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房产两度易手,最终购房人是否“善意取得”?债权人能不能把已过户的房子“追回来”?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房产第一次过户是恶意转移财产,但第二次过户时的购房人是“善意取得”,可以保留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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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欠债未还,名下房产低价转让
女子阿玲低价转让房产,与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有关。原来,阿玲此前曾向黄女士借款共计40万元。后来,因阿玲未能按约定还款,2018年2月,黄女士将阿玲起诉至湖里区人民法院,当时法院依法判令阿玲应返还黄女士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2018年6月,黄女士向湖里法院申请执行。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黄女士发现,阿玲名下的一套房产经过两次易手。第一次过户,是早在2016年,阿玲就将自己名下位于湖里区的一套约60平方米的房产低价转让。当时,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阿敏,一套房子总的售价仅30万元!后来,该房屋变更登记至阿敏名下。
第二次过户,2017年3月,阿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案外人阿珍。现在,该房屋登记在阿珍名下。此外,2017年11月,阿玲又将其名下车位卖出。
为此,黄女士将阿玲告上法庭,并将阿敏和阿珍都列为案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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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两度易手,购房者知不知情?
黄女士起诉说,阿玲和阿敏是亲戚,阿玲一直都还住在那套房子里。她明知自己负债,还将名下房产以极低的价格转让,导致现在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阿玲这种逃避债务、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黄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撤销阿玲与阿敏于2016年1月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阿敏与阿珍于2017年3月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判令阿玲承担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
庭审期间,被告阿玲未做答辩,阿敏也未作陈述。
不过,案外人、最终的购房人阿珍说,这套房产她是花262万元购买的,这是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
阿珍还说:“我只是通过中介购买了登记在阿敏名下的案涉房屋,我并不认识阿敏和阿玲,根本不清楚也无从得知她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阿敏和阿玲的买卖合同被撤销,我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过户手续,在购买房屋时并不存在恶意或恶意串通,属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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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善意取得,购房人可保留房产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玲在负有债务的前提下,以30万元对价将案涉房屋出售给阿敏,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导致阿玲至今无法清偿对黄女士负担的债务,侵害了债权人黄女士的利益。阿敏根据交易当时交易地的市场行情,应当意识到该交易对价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极有可能损害到阿玲债权人的利益。
据此,黄女士请求撤销阿玲与阿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