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2日讯 据厦门网报道 据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官方微信公众号“湖里头条”消息,11月20日上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汪某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14项罪名,分别判处汪某泉等14名被告人二十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放】
2005年起,被告人汪某泉在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一带,借故生非、逞强斗狠,无故欺压四川籍等地在厦商人,以指使潘某峰纠集他人持刀伤害他人、打砸同乡经营的易某发公司办公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等手段形成恶名。
2011年开始,被告人汪某泉为扩大组织影响、牟取经济利益,进一步笼络亲戚、同乡,并纠集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以暴力、威胁、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索取不法债务、强迫他人合伙经营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逐步建立起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宋某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戚、同乡为纽带,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具有一定组织纪律性和活动规约。
在被告人汪某泉安排下:
被告人宋某成主要负责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对外武力支撑及犯罪活动的具体组织、指挥;
被告人钟某鸿主要负责管理该组织的营业场所、赌场收入等财务工作;
被告人汪某平主要负责经营桑拿、足浴等营业场所及参与管理赌场;
被告人苟某主要负责维护长途客运售票点生意。
上述被告人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地位较高、作用突出,均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王某、王某、罗某明、尹某及李某东(另案处理)等人明知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被告人汪某泉的领导和管理,参加组织所实施的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均系其他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