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集法)老人出资给儿子和儿媳购买房产,不料年轻夫妻闹离婚时,引发了一场官司。为此,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其还钱。
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老人出资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老人认为,自己出资的钱是借款;儿媳则认为,这钱是赠送的。
经查,此前老林夫妻为促成儿子小林与小英(化名)的婚事,曾向小英转账16万元用于购置婚房。其中,11万元用于购买房产,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与还贷。随后,小英作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料,去年小林与小英因个性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补偿男方人民币100万元。
后来,老林得知年轻夫妻离婚以及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后,就通过微信向“前儿媳”小英催要“借款”。
庭审中,老林还是坚持认为,自己出资的这笔钱是借给小英买房的“借款”,年轻夫妻的婚姻不能影响公婆二人曾经向小英出借借款的偿还。
小英却坚持说,这笔款项不是借款,是公婆二人对小林的“赠与”,是小林对房产的出资,小英也给予了男方补偿。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老林向小英转账的11万元,老林并未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老林支付11万元后至儿子离婚期间,从未要求小英出具借条,也从未主张还款。因此,该款项应视为老林对儿子购置婚房的资助。
对于老林向小英转账支付的5万元房屋装修款,法院认为,根据生活常理,应认定5万元是对小英和小林装修婚房的资助,而非借款。
因此,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两笔款项均为赠与而非借款,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要求。
法官提醒说,男女双方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父母主张该笔款项系借贷,则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已交付出借款项。